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
(2)早期收获减税时间表。
(3)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
(4)实施有效的贸易便捷华措施,包括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5)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6)对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急灵活性。
(7)除了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中国与东盟合作还扩大到金融,旅游,投资,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产业合作,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林业及其产品,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领域。缔约方同意在下列5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农业,信息及通信及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开发。
(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标准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为基础,与WTO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宗旨和目标相一致,在市场开放程度上比WTO更大一些。
trips协议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有什么规定
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是乌拉圭回合新拓展出来的新的重要领域。在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际,这个协定——TRIPs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把它的名字中加上“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
从法律角度说,TRIPs与GATs在制定国际统一规则方面,形成鲜明对照。如我们在前章所述,GATs在协调各国服务贸易法规方面,进展甚微,连“相互承认”都很勉强;而TRIPs在这个方面却硕果累累,为国际统一规则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样板。这个“建立在现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为WTO全体成员方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一系列最低标准”,“是在GATT主持下成功地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一个样板”,“TRIPs给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保护商业信息规定了法纪,建立了并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了WIPO文件包括的巴黎、伯尔尼和罗马公约。它还为WIPO范围未解决的问题规定了新的规则”。
一、总则
TRIPs共分七部分,第一、二、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这个协定的总则,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标准,执法,取得和保持这项产权的程序。第五、六、七部分则是争端解决,过渡安排和组织机构。
(一)适用范围
第1条第2款规定,“为本协定目的,‘知识产权’一词指列入第二部分第1—7节的所有知识项目”,这些项目是: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信息秘密专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所以加以保护主要用于商品的区别和加深消费者的印象而设。商标并非真具知识性内容,地理原产地标志不具备知识性,仅因为列入TRIPs才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而通常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版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及其秘密权、邻接权,上述7项内容主要是从现有四个知识产权公约即:巴黎(工业产权)公约、伯尔尼(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公约已有规定概括出来的。
第1条第3款规定说,“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知识产权来说,应把其他成员方国民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WTO所有成员方均是那些公约的成员一样。任何想要使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和第6条第3款的成员方,要按TRIPs理事会预定,通知该理事会。”
这款对于那些人(国民)具有受TRIPs保护的资格,均沿习了上述四个公约的标准。在适用TRIPs第一至四部分的意义上说,“WTO成员方”不论其原来是否有关公约的缔约方,“均如同那些公约成员一样”(Wereallmember…ofthoseconventions)。这是仅就其“国民”资格标准而言,致于其他方面,并非这些公约的所有条款都如此。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就对此做出了区别:
“1.就本协定第二、三、四部分而言,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1至12条和第19条”。
“2.本协定第一至四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有损于各成员方彼此之间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现有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文明确界定了仅在TRIPs第一至四部分的范围内,与原有公约规则不相冲突。至于第五——七部分即争端解决,过渡安排和组织机构上,TRIPs的规定与原有公约则大相径庭。再者,上述第2款对《罗马条约》的权利作了较大保留,我们下文再谈。
最后还应强调指出:第1条第1款规定了一条根本性指导原则:TRIPs规定的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或起码的标准,它不反对各成员方规定较高的标准,“只要该保护不违反本协定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