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所有权是不是知识产权
文化产业中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例如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出版发行企业的相邻权等。
二、说明如何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要想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首先就要立法尊重知识产权,否则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话,文化产业想成为支柱产业都难。
第二,发展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的难点在于缺乏资金,有钱人是否愿意投资于文化产业这都要看该产业是否值得投资。毕竟,文化产业不像其他实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资金回笼快,前瞻性相对较弱。
第三,发展文化产业需要人才配合,缺乏创意人才,是我国目前各行业发展的瓶颈。从教授抄袭学生的作品得奖来看,我国的人才储备实在堪虞。
解决上述三大难题,才有可能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wto知识产权的范围
你好,WTO侧重于在国际贸易领域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具体执行和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解决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主要通过TRIPs协定来约束缔约国及其相关实体。具体而言涵盖: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WTO框架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原则是:(1)非歧视的,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2)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3)可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4)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5)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予他们更多的调整时间、灵活性和特殊权利。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会积极加入这一国际组织。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回顾
世界经济体制的建构,始于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相继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种创意无疑十分成功。唯一遗憾的是,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并与其形成互补的愿望,却最终由于个别政府的阻挠而落空了。所幸的是,同时进行谈判的还有关贸总协定,它自生效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后期,人们已经意识到关税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非关税壁垒正取而代之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障碍。为对非关税壁垒构成某种制约,以避免其阻碍公平竞争,GATT 必须深入到国家内部政策制定的层面。因此又导致“主权”与“国际合作”两者间的冲突。与此相关的条款主要是国民待遇。东京回合谈判开始着力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但人们普遍感到,GATT已经无法应对全球化浪潮带来的挑战,变革的时刻来到了。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启动,持续了8年,这是有史以来最长的多边贸易协定。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目前,WTO成员已多达150个,此外还有近30个国家正在进行“入世”谈判。这无疑是了不起的成就。乌拉圭回合将服务业和知识产权两大全新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大成就,在于正式创建了WTO。尽管这并非乌拉圭回合启动时的构想,但随着谈判深入,众多政府决策者确实感到,GATT难以承受协议范围更加广泛的管理重任,也就是说,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实行变革
五、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谁帮忙论述一下?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又由于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不予保护,可以看出,这个协议偏向于“版权”(copyright )理论,而不是“作者权”(droit de auteur)理论。所以,协议中的“copyright”翻译为“版权”要恰当一些。至于“邻接权”,协议中所使用的是最早出自意大利与德国的用法,即 “有关权”。这二者没有本质的不同。
协议中所涉及的、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上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自然也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多年以来,知识产权法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关于商业秘密究竟能不能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对待,一直是争论不休的。但是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作了肯定的回答。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主要指有形货物的买卖。服务贸易也是一种贸易,但是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分类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并不涉及服务贸易。而另外有一个“服务贸易总协议”,去规范服务贸易问题。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既包括活动本身可能是合法的贸易,也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即活动本身肯定是不合法的贸易。在前一种贸易活动中,有时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后一个贸易活动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在1994年最后文本形成之前,这个协议的标题一直是: “agreement on f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过去有的中文译本,把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翻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虽然从外文的文字顺序上对照,让人感到是逐字翻译出来的、是无懈可击的。但这种译法可能使一部分人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使另一部分人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而这又决非原意。所以这种译法并不确切。确切的译法应当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之后,该协议所涉范围无争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这一点已被所有国家所理解、接受,故“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一附语,没有再出现在最后文本的标题上——它已成为历史。
“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等等,一般与贸易关系不大,所以这份文件中并不涉及。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该协议中也未加规范(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自有它特定的范围。这一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更确切些说,是由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而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等问题,也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排除在协议之外了。